由原告所在地管辖的情况1、被告一方被注销的,起诉立案,由原告所在地的人院管辖。2、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的,若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,由原告所在地的人院管辖。3、对不在*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的。4、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。5、对被的人提起离婚的。6、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离婚的。7、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**过一年,和平起诉立案,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,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院管辖。
实体方面。实体方面的问题主要是人民如何判断双方是否应当离婚。现实中,关于植物人离婚的案例很多,基于不同的理由做出了不同的裁判,有的准许离婚,有的不准许离婚。在处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问题上,首先应当考虑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基本生存问题。如果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离婚后没有其他近亲属进行照顾、看护,东丽起诉立案,其生存权利得不到有效**,此种情况不宜准许离婚。如果其权益得到有效**,可以准许离婚。
房屋增值部分的归属问题 比如,张男婚前签订购房合同且支付30%首付款,婚后同刘女共同还贷。结婚九年后,双方离婚,河西起诉立案,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增值部分,离婚时如何分割,是很多朋友关注的问题。从目前实践看,一般对刘女要求按相应比例分割房屋增值部分的要求不予支付,但当然也有个案判例例外。我们认为,一概认定房屋增值部分不予认定的结论有些不妥,应根据个案情况具体分析才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