对方下落不明的送达及立案问题 由于一方下落不明,导致另一方离婚障碍的现象较十年前日益增多。对于一方下落不明,以前有的的作法,是以对方当事人地址不明确,红桥立案,不符合《民事法》百零八条立案条件为由不予受理;有的是让当事人宣告另一方失踪或,相关的法律程序走完后,再行受理。这样处理,给当事人不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成本,而且也给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时间成本。如果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,另一方要用几年的时间,才能达到解除人身关系束缚的目的,不利于时代的发展和效率。而现今,越来越多的采取了公告送达的方式。一般的具体做法为: 步:一方当事人向立案起诉离婚; 第二步:按一方当事人提交的邮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,若被退回,初步证实对方下落不明; 第三步:由起诉方当事人或向有关部门收集另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、杳无音信的补强证据,进一步认定对方法律文书地址无法直接送达; 第四步:由在公告栏和相关媒体上刊登公告,进行公告送达。在公告中告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不及时参与的法律后果。公告期国内案件六十日,涉外案件六个月。 第五步,北辰立案,公告期满,视为送达,进行缺席开庭和。一般会离婚。 当然,这种案件处理方式也有弊端。实践中曾出现一方恶意声称另一方下落不明的情况,再设计收集相关证据,使得很多下落并非不明的另一方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,稀里糊涂地被解除了婚姻关系,甚至财产权利也受到了恶意的侵害。由于人身关系的不能申请再审,因此,一旦出现恶意得呈,将无法补救。
由原告所在地管辖的情况1、被告一方被注销的,由原告所在地的人院管辖。2、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的,若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,由原告所在地的人院管辖。3、对不在*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的。4、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。5、对被的人提起离婚的。6、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离婚的。7、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**过一年,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,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院管辖。
实体方面。实体方面的问题主要是人民如何判断双方是否应当离婚。现实中,立案,关于植物人离婚的案例很多,基于不同的理由做出了不同的裁判,有的准许离婚,有的不准许离婚。在处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问题上,首先应当考虑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基本生存问题。如果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离婚后没有其他近亲属进行照顾、看护,和平立案,其生存权利得不到有效**,此种情况不宜准许离婚。如果其权益得到有效**,可以准许离婚。